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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政监察大队:加大水政执法力度 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2017年01月13日 11:25:05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记者 周兆奕 编辑 黄佩佩

 

河边拆违

  

  2016年,县水政监察大队积极进取、主动作为,全面推行水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水利综合执法等工作,高频次开展执法巡查监督,推进“清除河障,改善生态”河道整治,有效地维护了全县正常水事秩序,水政执法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坚持每周巡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016年,县水政监察大队强化巡查常态化,在全县辖区内对省、市、县三级河道,推行分片巡查责任制。大队分昆阳和万全、鳌江和萧江、北港片三大片区进行巡查,原则上每周安排2~3人,对重点河道进行巡查2~3次,并建立巡查台账。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日趋频繁,掠夺式的采挖,破坏了河道应有的生态平衡,给流域内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2016年,县水政监察大队牵头开展北港地区采砂日常巡查管理,联合流域管理所执法,重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据统计,2016年1~11月,水政执法人员出动巡查2560人次,执法765人次,巩固采砂专项整治成果,对发现违法采砂点,采取“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模式现场蹲守。

  同时,大队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事件22件,及时交办上级转来信访水事事件13起,办理违法采砂案件3起,处罚款5.5万元。经过打击整治之后,涉及北港采砂的群众来信上访、举报和违法采砂发案率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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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县水政监察大队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严格实行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2016年底,水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水利局和温州市总工会联合举办的“水行政执法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佳绩。

  同时,县水利局加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如,2016年9月21日,当事人将该工地产生的泥浆用管道输送到品致小区后面的泥浆池里,由于该泥浆池里的泥浆超过泥浆池的承受量而导致大量泥浆流入到昆阳镇建丰村前河,导致前河严重堵塞。接到群众举报后,水政大队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泥浆排放,做好补救措施,使河道恢复原样,考虑泥浆入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并罚款壹万元整。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解决水事纠纷,必须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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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现网格化全覆盖,强化“河边三化”行动

  县水政监察大队组建督查考核组,分片区对全县16个乡镇进行督查考核,并按照温州考核要求,积极做好河道清理和“河边三化”工作,全力推进城乡“环境革命”,取得了一定成效。

  “河边三化”重点是考核黑臭河、曝光河、“僵尸船”以及县级以上及各城镇主要河流等。考核组及时向各乡镇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据了解,我县“河边三化”工作的主要难点,集中在河面垃圾、河岸建筑垃圾、乱堆放和违章搭建棚等。但由于保洁任务量大面广、流动性强,偶有出现反弹。而涉河违章构筑物和搭建棚也一直是我县“河边三化”工作的难点,对河道实行网格式巡查势在必行。县水政监察大队通过构建“突出重点、网格化全覆盖”的巡查管理体系,对河道巡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同时,结合“河长制”工作,实现河道巡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全覆盖,切实强化“河边三化”行动。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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