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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集中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6年12月23日 15:59:55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倪雪均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陈伟)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12月21日下午,平阳法院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上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或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性保健品内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夫妻俩获刑

  应某和萧某是一对60后夫妻,都具有药师资格,两人经营药店多年。2015年3月,应某在一次参加温州市药品展销会时碰到了一名药商,对方称手头有“性保健品”,如有需要可低价出售。应某知道销售进货渠道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不安全,但该类保健品零售利润比普通药品高,有利可图,他便向药商购买了6瓶“蚁力神”和15瓶“百年大肾”。

  平日里,应某将这类保健品藏在柜台下较为隐秘的地方,若有人来询问购买,就高价出售。妻子萧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帮忙看店。2016年4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对药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上述“性保健品”。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按照相关法律,“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蚁力神’进价每瓶15元,零售每瓶45元,‘百年大肾’进价20元,零售50元。因为平时有顾客来问过这类保健品,我才想着赚点钱。”归案后应某交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萧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应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萧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间,均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私售进口药视同卖假药,商店老板被判刑

  蒋某是一名“80后”,家住腾蛟镇,前些年开店主要经营日用品和进口食品。2016年7月,顾客在和蒋某闲聊中提到,国外的不少药品疗效好,价格也实惠。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蒋某想着销售进口药品能多赚点钱,于是趁自己去日本旅游之机,购买了“龙角散”“NAZAL”等药品。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让蒋某始料未及。没过多久,民警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在店内查获上述境外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据此,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蒋某不得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的活动。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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