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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16年12月14日 10:29:00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本案余某系北京某公司业务员,其为了推广公司业务,通过QQ花费4000元向他人购买了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9万余条。案发之后,被县公安局抓获。

  【解析法理】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同的专家学者或法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均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比较统一认识的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其包括了公民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等,能够把该个人从他人中识别出来的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从特殊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终,被告人余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案件启示】

  本案余某为业务的推广便利,向他人购买个人信息,虽然本案在直接上没有对他人的个人财产造成损失,但是客观上由于受害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余某等人通过电话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影响了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进一步讲,众多个人信息的泄露,为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垃圾短信泛滥,骚扰电话不断,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破坏。国家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供稿 编辑 周启来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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