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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摔倒,谁该担责任?

2016年12月14日 10:26:00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本案林某系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2014年3月的一个中午,林某与同学李某在操场上玩耍时,被李某推倒摔伤。事后,同学向老师反映该情况,老师检查林某没有明显外伤,且情绪得到平复,故未做进一步处理。林某回家后,向其母亲说自己被推倒的情况,表示自己背部疼痛。林某母亲遂带其到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并未显示有伤病。但此后林某总说自己背部疼痛,无奈之下,其母带着他四处求医,治疗一直持续至今。这期间,林某的家属多次找到同学李某的家长和学校要求解决此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林某及其家属将学校和李某及其家属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法理】

  那么本案林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林某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同学李某玩耍时推倒。李某作为直接的侵害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的李某系未成年的孩子,他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李某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本案当中,事发时间是中午学生返校期间,当时学校值班老师在巡查中没有发现上述事故。由于没有外伤,老师也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林某的不适。学校在事件中过错程度较小,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依照这个案例我们做一个延伸,如果说林某是自己不小心在学校操场玩耍时摔倒,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未满10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要对自己已经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就不是补充的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数量迅猛上升,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而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为确保受伤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而各个责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过错程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提出如下建议。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在各个区域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能够第一时间还原事发现场的情况,确定伤害事件前因后果。加强各个区域的巡查,及时制止学生不当行为。在发生伤害事件后,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严重时应当及时送医。学校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对于家长,一旦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应当保持冷静的态度,保留伤害事件发生经过的相关证据。家长应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伤害事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确保治疗的连续性。家长还应留存好相关的就医凭证。

  如果伤害程度较小,尽可能通过各方协商处理。如果伤害程度高,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尽可能早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供稿 编辑 周启来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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