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创国卫工作,有效规范县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容形象和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广大市民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平阳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停放的整治和管理;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将机动车辆停放于划定的停车线内,做到有序停放;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电动车、自行车)停放于人行道规定的摩托车停车线内,并按要求规范有序停放(车头朝外);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停靠点;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摩托车或其他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对违规车辆及其他物品将采取拖吊措施;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6年12月9日起实施。
平阳县创卫办
昆阳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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