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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防隐患未整改擅自拆封使用 昆阳警方拘留2人

2016年12月07日 19:30:00 来源:幸福昆阳

  在明知消防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拆封、使用被公安消防机关临时查封的房间。昨晚,从四川、江西到昆阳镇务工的张某、胡某某被拘留。

  为切实推进辖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昆阳镇政府出租房整治相关工作部署,12月5日、12月6日,昆阳派出所联合社区干部,对辖区前期临时查封出租房消防隐患开展“回头看”工作,先后在坡南街149号、万兴路53号出租房发现有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经查证,2016年12月6日,张某(男,19岁,四川西充县人)、胡某某(男,30岁,江西省铅山县人)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分别被平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据悉,这两起案件的查处极大震慑了未按规定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房东和相关人员,促使前期被查封的出租房房东在停止使用被查封部位的同时,对出租房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下一步,昆阳派出所将继续加大对辖区消防安全的检查整治力度,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整治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筑起一座坚不可摧的“防火墙”。(林剑谢建军)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网络编辑:雷鹏

【转载】消防隐患未整改擅自拆封使用 昆阳警方拘留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