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快讯 -> 列表

一男子私设屠宰场杀猪销售 被判3年并罚6万元

2016年12月07日 11:01:55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我县一男子私设生猪屠宰场,在短短半年内非法屠宰、销售生猪经营额达123万余元。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图片来源网络

   

  潘某早些年就开始从事生猪屠宰,起初都到政府指定的生猪屠宰点进行经营。但2014年年初,他认为这样做利润不高,就在鳌江镇私设生猪屠宰场。由于将生猪拉到专门的屠宰点屠宰较为麻烦,且潘某的代杀费为每头30~40元之间,比市场价便宜1~2元。渐渐的,越来越多的本地养猪户到潘某处屠宰生猪,潘某有时也会帮他们销售猪肉。

  2015年5月,县公安局和农业局联合执法时发现,潘某的屠宰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当场查获已宰杀未销售的生猪肉182公斤。该批猪肉被农业局作无害化处理。

  “我主要是替别人代杀生猪,有时屠宰后也帮他们卖猪肉。自己偶尔也会购买生猪,屠宰后再卖给别人。”据潘某交代,他采购生猪时和屠宰前均未经过检验检疫。同时,潘某的记账本显示,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私设的屠宰场共屠宰生猪650头,约6.15万公斤,销售或代为销售的经营额达123万余元。

  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通道。为加强食品监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编辑:方裘裘

一男子私设屠宰场杀猪销售 被判3年并罚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