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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新十条” 加大企业创新政策扶持力度

2016年12月01日 10:22:48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苏意伟 编辑 郑振国) 日前,我县出台《平阳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以进一步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对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应用,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补齐我县科技创新短板,为建设工业强县“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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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政,将从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科技招商、知识产权运用等十个方面,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中心平阳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十条”政策主要面向我县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中小企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及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对满足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其中新增了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对于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将给予完成股改后补助15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35万元、上市后补助50万元,总计100万元的额外补助;对于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平阳的,也将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这将大大激发我县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自身发展,做大做强,从而带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新十条”,相较于去年的《关于科技创新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在应用范围、扶持力度、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除了对上市企业增加补助以外,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面,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以及在众创空间内有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该众创空间相应补助奖励。

  在扶持科技创新平台上,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的骨干企业、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骨干企业、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盟员单位给予补助奖励。在科技招商方面,对于县外引进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用地,给予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在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上,根据申报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的合作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项目等因素分档次给予财政补助,并逐年增加创新券额度;在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方面,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人,以及新设立的国家级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给予相对应的一次性补助。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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