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白炳苗 朱蓓蓓 编辑 吴赛露) 一名涉嫌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驾驶员,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向交警亮出一张“C4”驾驶证。因为证驾不符,他在“C4”驾驶证一次性被扣24分。
11月15日晚,县交警四中队在水头镇环城路121号前路段开展禁酒驾行动。19时许,民警发现即将驶入卡点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行驶中时快时慢且车子扭来扭去。民警走近一看,发现该车后座的乘客手中牵着一条狼狗,导致车辆在行进中失去了平衡。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告知驾驶员的该行为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民警发现驾驶员身上略有酒气,现场对他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57毫升/100毫克,已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
民警要求驾驶员李某出示身份证,李某表示自己没有随身携带。民警问李某是否无证驾驶,李某当即表示有证,并向民警出示了一张“C4”驾驶证正本。经查,李某的驾驶证是一本正常的机动车驾驶证。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实际为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其所持的C4驾照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李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证驾不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处行政罚款1700元,其所持有的“C4”驾驶证将一次性被扣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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