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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私了签协议 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2016年11月14日 15:44:52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车主们私下签订协议。这份协议,保险公司是否会认可?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4月,瑞安人曹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与前方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不仅两车受损且造成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曹某与杨某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曹某所有医疗费由他自己先行支付,待治疗终结,所有费用在排除交强险之外按六四比例分担,即杨某承担40%。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曹某多次前往上海一家医院就诊。曹某称在此期间共花去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要求杨某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费用。杨某则拿着协议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可保险公司拒赔,这下杨某也反悔了。曹某得不到赔偿,将杨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无明确规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合理经济损失认定为35万余元;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结合双方的事故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曹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杨某根据协议约定需承担剩余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赔付损失7万余元,共计19.2万余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损失9113.6元。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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