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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家庭诉讼离婚 县妇联法律援助维权

2016年11月11日 14:31:28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黄玲玲 编辑 吴赛露) 苍南籍聋哑女子张某(聋哑人)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与平阳籍男子谢某(聋哑人)认识,于2009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份生育一女谢XX,现年六岁。婚后,由于谢某脾气暴燥,重男轻女,夫权思想严重,嫌弃张某生育女儿,经常无故辱骂、恐吓、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恶化。2013年10月份,张某因无法忍受谢某长期的家暴行为,首次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张某不堪家暴,无奈之下回娘家生活。之后,谢某以张某长年流连在外,不顾家庭生活,不照顾女儿为由向平阳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要求婚生女谢XX由其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46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张某接到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认为谢某不厚道,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受。于是,张某到县妇联寻找帮助。县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此案,并将案件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开通绿色通道,立即进行审批,并指派驻县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黄玲玲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图片来源网络

   

  承办人黄玲玲接到案件后,一方面多次找张某及其父母谈话沟通,另一方面积极调查收集张某陈述笔录——2013年张某初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等等,基本了解本案事实真相。由于本案是离婚案件,原、被告方均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本案中,对于谢某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承担共同债务等诉讼请求,考虑到即使谢某的诉请得到支持,在实践中也很可能执行不了。“一刀切”的做法不但不能彻底解决矛盾,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或埋下更大的社会隐患。承办人多次与法官沟通,详细分析了整个案情和利害关系,并将先前掌握的情况、收集证据以及初步调解方案提供给法庭作为参考。之后又根据《婚姻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讲解分析本案利弊关系等。

  这起离婚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谢XX随谢某生活,张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000元。3.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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