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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寄血验子”夫妻俩分别获刑

2016年10月17日 12:21:04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2012年,张某同钟某(已判刑)经商量,找到相熟的护士刘某(已判刑),让其帮忙给孕妇抽血。此后,张某与钟某两人通过微博、论坛、QQ等途径在网上发帖招揽生意。张某知道鉴定胎儿性别在内地是违法的,为了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张某与丈夫李某商量后,由丈夫提供银行卡供自己使用,并让他人将鉴定费用转至该银行卡中。

  2014年4月东窗事发,钟某等人被平阳县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与丈夫李某得知消息后害怕被抓,在深圳各地四处躲藏。2016年3月李某带着妻子张某前往平阳县公安局自首。归案后,张某、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解析法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及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启示】

  医疗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因此,国家对该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但近年来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形成境内外勾结的地下产业链。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按“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平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周启来

网络编辑:谢天涯

为他人“寄血验子”夫妻俩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