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周兆奕 编辑 黄佩佩
为了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日前,我县发布了《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被评定人无故不接受评定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2016年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县民政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发放管理
《通知》规定,补贴的发放管理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
规范发放。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并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
五、动态管理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县民政、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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