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周某夫妇住了多年的房子,去年得知阳台是登记在邻居杨某夫妇名下的。双方因阳台归属问题争论不休,杨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阳台归自己所有。而周某夫妇则将平阳县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行政登记案。
2015年8月,昆阳镇某小区原161室的住户邓某将房屋出售给杨某、林某夫妇,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杨某夫妇查看房产证,发现162室使用的阳台面积是计入161室的,且自己也已支付了相应房价。于是,二人要求162室的周某夫妇归还阳台,但遭到拒绝。周某认为按照当初房开公司的建设设计方案,阳台明明就是自家的。
杨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阳台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周某夫妇停止侵权行为。周某夫妇则将平阳县住建局列为被告,原房主邓某和杨某夫妇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平阳县房产管理登记局(现平阳县住建局)将阳台登记在邓某名下的行政行为。
平阳法院受理该案后,将温州市某房开公司、平阳县某投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平阳县住建局在庭审中表示,2011年根据邓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了登记手续,并表示平阳县某测绘公司在2008年3月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将位于162室的阳台面积计入161室房屋面积,当时房开公司也将该阳台面积算入161室出售给邓某,因此,阳台面积只能计入161室。
原告周某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图纸及现状照片,证明阳台在设计之初就归属于162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仅依据与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及交付使用现状不符的测绘结论认定涉案阳台归161室所有,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第三人杨某夫妇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将涉案阳台登记下邓某名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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