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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运行近一年成效如何?看这里

2016年06月02日 14:22:00 来源:平阳新闻网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近日,在平阳法院第八审判庭上,承办法官当庭宣判,整场庭审用时仅20分钟,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快审快结的效果。

  被告人王某因房屋附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牌一事,与邻居金某夫妇发生争执,在双方互相扯打时,王某无意中扯断金某脖子上价值15802元的金项链,并趁对方未察觉将金项链藏于口袋中。王某欲离开时被人阻拦,金项链也被搜出。

  早在刑事侦查阶段,王某就已经收到公安机关向其发放的认罪认罚宣传册。这份手册由法院制作,涵盖了多起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解答,也是我县公检法部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办案的缩影。

  侦控审无缝衔接,办案驶上快车道

  “目前,公检法部门已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采取快速处理方式,实现立案信息、办案进度、电子卷宗等方面信息共享,这一机制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法官必须充分审查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其认罪具有基本的证据基础。”县法院刑庭庭长彭志敏介绍道。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有所体现,针对不同情形下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从宽幅度予以明确、细化规定,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较大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安、检察部门分别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组,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确保侦控审无缝衔接;法院专门构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将认罪认罚从宽教育列入庭审必经程序,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释明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确保办案质量。

  自2015年6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以来,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被告人占全部案件被告人的比重同比上升5.75%,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升2.46%,上诉率下降1%,结案率97.32%,同比增长3.59%。

  细化从宽量刑情节,避免长期羁押

  快速高效的审判可以减少被告人经历漫长诉讼程序的煎熬,被告人容易形成内心确认,在心理上会对判决结果有合理预期,获益直接体现于量刑上的从宽。自该机制实施以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天数减少了4.6天。

  在审判阶段,法院将对公安机关制作的认罪认罚评估表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书进行考察,结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对照从宽幅度,给予最终量刑考评,比如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0%~25%以下;刑事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在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今后,县法院将继续探索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尝试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并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制作等。

本网通讯员 慕煊 文字编辑 陈娴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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