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白纸黑字写着“厂房每年单价14元/平方米”,因不小心,出租人刘某把每月写成了每年,事后与承租人杨某在租金上争论不休。刘某只能将厂房租给他人,但杨某认为刘某违约在先,要求返还定金,一言不合诉诸法院。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月”变“年”,谈好的事情黄了
杨某经营一家玻璃加工厂,租来的厂房与刘某的良种厂仅隔不到100米。得知刘某欲将企业迁往深圳,他想将其厂房承租下来,扩大经营。
2015年2月14日,杨某与刘某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杨某爽快地支付了定金1万元,刘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杨某承租位于良种场内厂房大约400至500平方米,每年单价每平方米14元,期限5年,现收定金壹万元整,定于农历2016年正月16日前腾空。
此后,刘某在约定期限内将厂房腾空,并通知杨某正式签订厂房承租合同。但双方再次谈到细节时,刘某懵了,原来自己一时笔误,将收据中的“每月单价14元/平方米”写成了“每年单价14元/平方米”,这意味着一年要损失7.7万元的租金,5年就是38.5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收据有笔误,而杨某则不肯让步,以厂房面积太大、单价太高为由,拒绝签订承租合同。刘某只好将厂房租给他人。
相互指责对方违约,定金归谁?
杨某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刘某认为是杨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断然拒绝。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回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厂房按每月单价14元/平方米计算,符合当地的市场价,若按收据中约定的每年单价14元/平方米,显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另按照双方约定的每年单价14元/平方米,即年租金7000元,而原告杨某却支付定金10000元,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刘某出具的收据中“每年单价14元/平方米”系笔误。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杨某不能要求被告刘某以笔误的单价订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原告杨某悔约,以价格过高拒绝订立租赁合同,又要求被告刘某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网通讯员 慕煊 文字编辑 陈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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