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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心生怨气 丈夫非法拘禁妻子获刑

2016年05月03日 15:32:25 来源:平阳新闻网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栏目利用身边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诠释法律。本栏目由县普法办牵头,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精心筛选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公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和“成熟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定期向社会发布,简介案情、解析法理,以个案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本案女方肖某与男方金某在自由恋爱期间,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于2005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又生育一子。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夫妻共同在上海、广州等地做生意。但时间久了,男方金某长期不回家,对家中生意也不打理,每次需要用钱时才回到家中要求女方肖某支付。其间女方肖某多次被男方殴打,后女方肖某于2011年提起离婚诉讼,因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女方于2012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在女方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男方金某因为离婚诉讼出现的财产纠纷而心生怨气,2012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金某伙同他人将女方肖某强行押上一辆轿车,从上海带至瑞安、平阳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2012年9月20日15时许,被非法拘禁长达36个小时的受害人女方肖某乘男方及同伙不备逃脱并报警。公安机关对女方肖某进行伤势鉴定。肖某未构成轻伤。

  【解析法理】

  民事方面,女方肖某委托律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女方肖某抚养,婚生子由男方金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最终经法庭调解达成双方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即便没有调解成功,因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准予离婚。

  刑事方面,丈夫与妻子因财产纠纷,丈夫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是否属于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肖某和金某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纠纷不导致非法拘禁罪,本案应按家庭纠纷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本案适用第二种意见,金某强行将肖某押至车内,从上海开往瑞安、平阳等地,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6个小时,并对其进行殴打,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金某最后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案件启示】

  本案因夫妻感情不合、财产纠纷引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妻子遭到非法拘禁,丈夫受到法律惩罚,这都是不该发生的悲剧。夫妻如果能同心经营家庭,养育子女,本案男女双方应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如果夫妻间确系感情破裂,丈夫认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须在离婚诉讼时依法分割,应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而不采取非法形式拘禁其妻子,这起非法拘禁案就不会发生。被判刑后,丈夫对自己的非法行为非常悔恨,他的非法行为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笔者在此认为,此案的审理结果保护了被害人肖某的人身自由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正逐渐走上新的里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个别人的法律观念依然淡薄,夫妻间或亲属间非法拘禁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造成受害人的重伤、致残、死亡,他们侵犯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供稿

文字编辑 周启来

网络编辑:朱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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