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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被判双倍补偿

2016年05月03日 15:32:25 来源:平阳新闻网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栏目利用身边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诠释法律。本栏目由县普法办牵头,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精心筛选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公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和“成熟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定期向社会发布,简介案情、解析法理,以个案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进入原告温州某合成革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7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由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原告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公司称其已与被告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邱某某负责分管人事工作以及各项公司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其在离开公司时私自带离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析法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针对本案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邱某某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邱某某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52500元,同时支付经济赔偿7500元。

  本案最终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邱某某60000元。

  【案件启示】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将会付出较大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超过一个月用工时,应当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者,在受到侵害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供稿

文字编辑 周启来

网络编辑:朱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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