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法制 -> 列表

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 化妆品店老板违法了

2016年05月03日 15:32:25 来源:平阳新闻网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栏目利用身边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诠释法律。本栏目由县普法办牵头,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精心筛选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公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和“成熟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定期向社会发布,简介案情、解析法理,以个案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本案中,李某在鳌江镇开设一化妆品店,同时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销售。2013年9月某日,一客户在网上问李某是否有日本原装进口的“皇汉堂汉方便秘丸”,说用来减肥效果很好,李某就在网上查找并帮忙购买。后来,李某发现买这种药的人很多,生意很好,利润又不错,就开始大量进货。同时,李某亦发现市面上对各种进口药品需求量大,就又从他处大量进购“肚痛健胃整肠丸”“五蜈蚣标止咳丸”“安美露”“无比滴”“强力无比膏”等进口药品,在自己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化妆品店内及线上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获得有人在淘宝网上销售进口药品的线索后,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在鳌江镇李某开设的小店内抓获李某,现场扣押数百盒上述进口药品。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涉案药品均为假药。

  经查,李某在一年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进口药品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

  【解析法理】

  一、药品判定情况

  第一,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外包装上注明的成分,确定是否含有《中国药典2010版》规定的药品、原料药。如含有,且外包装标明作用、功效,则属于药品。经查,从李某处扣押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五蜈蚣标止咳丸”“安美露”“无比滴”“强力无比膏”均属于药品。

  第二,从李某处查获的药品外包装均未标明批准文号,则说明该药品属于进口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获批后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而涉案药品外包装上亦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文号,属于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

  第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均属于假药。李某所销售的药品均未经批准和检验,属于假药。

  二、法律适用情形

  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该行为如何定性?

  主观方面,李某所销售的药品并非来源于正规的医药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经营药品资质的医院、药房,其所进购的药品亦未经海关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检疫手续,从此两点可证实李某主观意图为明知为假药。

  违法行为,李某具有销售行为,其以通过互联网、在自己开设的化妆品店内进行销售的方式,向他人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从其用于销售的账号中调取的销售记录、店内现场情况均可以证实。

  违法后果,根据销售账号的账单记录可以看出,李某在将近一年时间内销售金额达30万元。

  综上,李某以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的主观故意,销售属于《药品管理法》所指的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院对该行为的定性亦得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启示】

  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购已经十分普及,大部分人的智能手机中都安装了网络购物平台,许多人的微信好友列表中亦不乏微商的存在。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以代购名义直接利用互联网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食品。笔者认为,从销售者角度讲,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均不具备销售食品、药品资质,其销售行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存在因此获刑的可能性。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虽然许多人认为国外的食品、药品安全性更高,但是这些销售行为直接越过监管,一旦出事,购买者几无救济途径可以保护自身利益。

  县人民检察院供稿

网络编辑:朱伟伟

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 化妆品店老板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