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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酒驾身亡,公路施工方要赔偿?这是真的!

2016年03月29日 15:09:5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陈让 通讯员 华萱 文字编辑 陈娴)男子黄某未取得驾照,却大着胆子酒后开车,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让他自己的性命都搭上了。黄某父母在痛失爱子的伤心之余,认为事故地段的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提出赔偿却遭拒,因此只能选择诉诸法院。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事故回顾:无证酒驾,男子意外丧命

  2014年10月5日晚,黄某与友人在我县青街乡相聚,席间免不了觥筹交错。

  凌晨时分,黄某已醉意朦胧但仍驾车独自离去。从青街乡往顺溪镇方向的一段山路是他回家的必经之路,该段山路正处于施工建设状态,路面一半为水泥路面,一半为沙石路面,两种路面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

  黄某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路面状况,在距家几百米的地方,意外发生了。黄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随后连翻了几个“跟头”才停下,他虽被路过的车主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

  事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死者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黄某的离去对父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悲痛中,老两口决定向公路施工方索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路段的公路建设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52万余元。

  庭审聚焦:事故路段是否有警示标志

  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事故发生时路面为混合路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施工方的被告公路建设公司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但事故现场并未设置标志,被告未尽到安全义务,因此理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则认为已按规定在施工路段沿途设置警示标志,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显示,死者黄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公路建设公司担责1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主要因死者黄某的过错造成,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但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路段的沙石路面与水泥路面间存在一定的落差,行车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施工路段;被告公司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立一些警示标志,但在上述高风险路段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15%的责任,由原告自负85%。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约6.7万元。

网络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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