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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03月08日 14:34:36 来源:平阳新闻网

  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次日,县法院签发了我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邱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

  邱某与李某均为40岁,两人自由恋爱后结婚生子。婚后,邱某发现丈夫李某好逸恶劳而且不着家,甚至经常在酒后动手打她。

  原告邱某诉称:2012年6月某天,李某无故殴打邱某,导致邱某住院治疗,这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之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因顾念子女,邱某选择了隐忍继续生活。没想到李某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10月,李某又多次殴打邱某,邱某无奈报警处理,并离家出走后住在娘家,她在心灰意冷之下诉诸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县法院水头法庭受理该案并于3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邱某出示自己被殴打后的多张照片。被告李某承认确实系其动手打人所致,对于实施家暴的行为他解释道:“我打她是有原因的,她不顾家,我们常常吵架,有时候我就会动手。”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指出被告李某不应采取暴力行为解决家庭矛盾,尤其向原告邱某释明作为家暴受害者的可以采取维权的途径,原告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原告邱某及其近亲属。同时,法院向原告邱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及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派出所和村委会监督并反馈被告李某履行裁定的情况,同时救助、保护邱某。

  承办法官表示,在家庭暴力中,女性较容易成为受害的一方,一些人往往因深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若施暴者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网通讯员 华萱 文字编辑 陈娴)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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