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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前的个人债务,前妻要“背黑锅”?

2016年03月03日 10:34:31 来源:平阳新闻网

  郑某与前夫离婚4年,早已没有联络,不曾想年前因一笔借款,竟双双坐上被告席。日前,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之外还细说了那段已尘封的婚姻记忆。

  丈夫出轨又欠债,昔日夫妻法庭再相见

  郑某与董某于1999年结婚,小两口十分般配,当时真是羡煞旁人。

  可当这场婚姻走到第10个年头时却发生了变数。2009年,郑某意外发现丈夫出轨,两人经过对质后大吵一架,而后便开始分居。就这么拖了1年,郑某从丈夫那里得知,原来他的“女友”蒋某已怀孕,希望郑某能够同意离婚。气愤难平的郑某最终决定放手,2011年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无往来。

  4年过去,2015年9月,郑某收到了法院传票,才知她和前夫董某因为一笔30万元借款成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是董某的同事宋某。

  离婚前的借款该谁还?

  庭审中,原告宋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被告董某和郑某并未离婚,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被告郑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借钱的时候,我们早就分居了,我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为证明两人当年分居的事实,郑某申请董某姐姐出庭作证,而后者也当庭对当时两人的分居状况予以说明。

  对于郑某的说法,董某也予以承认,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明,证实其确有外遇并与蒋某在2011年10月生育一女的事实。

  法院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于2010年7月向原告宋某借款,当时其与案外人蒋某已同居,并导致两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并分居;后更因蒋某怀孕,两被告于2011年1月离婚,后董某与蒋某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被告董某向原告宋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借条中并未注明借款用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被告董某的个人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董某偿还原告宋某借款3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平阳新闻网通讯员 华萱 文字编辑 陈娴)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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