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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有关登记政策解答

2015年07月08日 10:37:47 来源:平阳新闻网

  问:《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于房屋登记制度方面有什么重大变化?

  答:主要是从2015年8月1日起,房屋登记部门不再直接审查夫妻关系。

  问: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答:可以。

  问: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该如何办理?

  答: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问: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其配偶需要共同签字吗?

  答:不需要。抵押权登记的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即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问:已登记一方名下的房产,出售房屋时,是否需要另一方配偶到场,签字后才能处分?

  答:不需要。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

  问: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另一方到场吗?

  答:不需要。如夫妻双方约定,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除外。

  问: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答: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产。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问: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其配偶需要共同到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吗?

  答:不需要。但夫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问: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登记的配偶死亡时,该房屋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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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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