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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权利 滥用必违法

2015年06月01日 09:36:08 来源:平阳新闻网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通过信访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都应在理性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去相应场所反映。凡超越了合法范围,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信访活动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三是诉讼类信访,指应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宪法规定了五种诉愿权利,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均可看作是信访权的宪法渊源。据此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更进一步对信访各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反应诉求要依法依规合理。多年来,我县把每月15日作为县领导接待日,安排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信访局定点接待群众来访。县领导定点接待来访群众,既方便了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又能有效为群众解决困难。县领导还不定期约访、下访群众。除了县领导定点接待、下访、约访外,群众还可通过来信、电话、网上信箱、县长热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我县合法信访渠道形式多样,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合理诉求通过合理方式,既能受到法律保护,又能得到有效解决。

  滥用权利必然导致违法。一些人在反应诉求的过程中,无视法律法规,一味不经思考,极易受到蓄意闹事人员暗中挑唆。特别是“缠访闹访”这种不理智的做法,不仅不利于解决事情、维护自身权益,还涉嫌违法犯罪。《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如果缠访闹访情节严重,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话,还将触犯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月27日,我县顺溪31名移民非法进京信访,正是超越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触犯了法律,最终自食其果,6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教训,值得全社会警醒。

  国无法不立。法律是国家的根基,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保障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的盾牌。在法治社会,一切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越她。滥用权利必然导致违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法律的尊严切实得到维护,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平阳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网络编辑:朱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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