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的妻子帮她的公司借款,我也被要求偿还债务?”我县一男子张某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非常惊讶地问。
原来,张某的妻子李某在苍南某印刷公司担任出纳。据李某称,她此前曾帮公司在一张借条上签字,结果公司未能偿还全部借款,她被出借人诉至县人民法院,连同丈夫张某一起成了被告。
公司经营困难 出纳仗义相助
2011年3月,由于印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300万元,公司老总陈某找到出纳李某商议,提议让李某与自己一起作为借款人,向潘某借款,李某听后欣然允诺。
2011年3月7日,李某如约同陈某一道作为借款人向潘某借款300万元,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6月7日,月利率为2.4%,印刷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
3个月借款期到后,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陆陆续续偿还了192万元,但仍未能将债务还清。日前,潘某诉诸法院,要求陈某、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苍南某印刷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外,潘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于李某和她丈夫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也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公司老总愿还款 出纳丈夫很无辜
庭审中,被告陈某表示,借款的确是事实,但自己作为公司老总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让李某在借据上面签字只因她是公司出纳,这笔借款和李某并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被告李某表示,自己确实在借据上签了字,但这笔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丈夫张某根本不知情,很无辜,不应该要求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务究竟由谁偿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并非公司股东,并确认这笔借款的用途正如借款双方所约定的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尽管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被告陈某和李某以借款人名义,被告苍南某印刷公司以连带保证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其与原告潘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应由被告陈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苍南某印刷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4%,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法院依法调整。对已偿还的192万元,应按先利息后本金顺序进行抵扣,经计算,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68.92万元。
县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借款168.92万元及利息,被告苍南某印刷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平阳新闻网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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