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1个月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是平阳人,2月14日情人节当晚,张某与好友相约在排档喝酒。好友相聚难免一醉。酒过三巡后,张某已喝得醉眼朦胧,散场时,他却坚持要开车送友人回家。结果刚把车发动,在倒车时就撞上了停在后边的车。这时,被撞车的车主刚好从一家饭店出来,看见了这一幕。车主迅速报警。交警来到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经鉴定,张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 /100ml,达醉酒标准。
无独有偶,另一名被告人李某也是跟自己过不去,喝了酒照样倒车。李某是江西人,2015年2月6日,他在昆阳镇一家排档与好友聚餐叙旧,席间觥筹交错,李某连喝了好几瓶葡萄酒。饭后,李某与好友告别,并独自一人驾车回家,在开车经过横阳路与桑果园街交叉路口倒车时,碰撞了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轿车,被撞车主马上熄火下车和李某理论。交警到场询问李某时,发现其身上有酒气,就对李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达醉酒标准。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阳新闻网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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