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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与“三改一拆”不矛盾

2014年08月29日 15:04:16 来源:平阳新闻网

  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贯政策。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颁布及以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宗教活动从属性来看,可分成宗教性和社会性两大属性,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主要根据各宗教从所信仰的教义教规而进行的宗教礼仪和相关活动以及内部管理。宗教活动的社会性属性是除了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以外的各种社会属性,包括了《宗教事务条例》中所列的宗教事务内容,以及为实现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外部社会保障条件,如交通保障条件、安全保障条件、场所保障条件、人员保障条件等,这些都需要政府的介入才能实现。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陀山开放以后香客井喷式激增,但因海岛的地理位置制约,交通成了瓶颈,为此政府投入巨资修建了专用的轮船码头和冠名为普陀山的机场,进而又建造了舟山也是浙江省首座跨海大桥——朱家尖跨海大桥和朱家尖蜈蚣峙客运枢纽,在此基础上佛教团体捐款协助建造朱家尖跨海大桥复线,从而解决了来普陀山进香的香客交通问题。每年的香会期舟山的民宗、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都全力以赴,各尽其责,为交通安全畅通,为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付出了辛勤劳动。由此可见宗教活动的社会性属性,必须要有行政权力的介入和依法接受行政管理。

  要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要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造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但这是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并非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特定的,而且宗教活动场所建造的前置条件是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相对来说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建造宗教活动场所还是依法给予支持。但是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整治。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但没有办齐所有建设手续而建造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在程序上有所欠缺,应当进行整改。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又没有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而建造的宗教活动场所,为违法建造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拆除。

  我省改造旧城区、城中村、旧厂区,拆除违法建筑的“三改一拆”,自去年实施以来正攻坚克难、顺利推进。“三改一拆”打通了新型城市化瓶颈,开拓了腾笼换鸟的发展空间,提升了百姓生活环境品质,为建设美丽浙江打开了幸福之门。宗教信仰自由与“三改一拆”并不矛盾,对此广大宗教信徒也是有目共睹,坚决支持。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噪音,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基层干部在拆违的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部分宗教信徒在宗教感情的驱使下,没有认真思考,偏见偏信,激烈反对;境外敌对势力以及地下势力推波助澜,煽风点火,惟恐天下不乱。我们要通过实事求是、细致入微的群众工作,依法依规把好事办好,难事办实,大事办妥,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

  (作者系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副主任)

  原载于2014年8月28日《浙江日报》

网络编辑:谢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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